由于单位和个人在组织规模、违法手段、侵害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失信情节中应区分单位和个人两类主体,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和类型的惩戒措施。
而随着2014年以来中央更加强调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权,涉及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立法活动逐渐增多,相关的合宪性确认就更加突出。2021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时,就明确强调草案中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从改革与宪法的关系角度来看,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意味着宪法能够为改革提供最高法律效力的依据,相关的方式不仅包括通过修宪确认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方式,在宪法文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确认相关改革措施与宪法文本之间的兼容性。笔者寻找我国合宪性确认素材时,为合宪性确认设置了两大要素,第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机构或者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宪法判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的《监察法(草案)》说明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强调了制定《监察法》的宪法意义,以及《监察法》与相关《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确认相关法律草案整体上合宪、可行,也就确认了作为相关改革法律依据的合宪性,在立法过程中厘清了宪法和改革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应法律案时,也可以在法律草案说明中确认草案的合宪性。
合宪性确认在凝聚宪法共识、平息合宪性争议、阻却违宪质疑等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第二,在法律通过后在工作报告中确认法律的合宪性。而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与之混为一谈。
人民民主是宪法的基石和灵魂,是我国宪法持久生命力之所在。这些修改,使宪法更好适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反映了人民对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烈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二) 1993年修宪,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化改革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推进,并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促进相关制度更加科学、协同、规范。
第二,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宪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三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接受合宪性审查,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和纠正。
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合法性的根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所有出自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并接受合宪性审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第三,在继续肯定和保护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列入《宪法》保护范围,一方面明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保护和促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必然出现的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集体经济的多样化实现形式。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定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必定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深得人民拥护和支持的制度体系,也必然是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每一次修宪、每一条修正案都是对宪法本身的适时完善,更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增强宪法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能力。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逐步实现了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党始终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最典型的事例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第五,改革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法律委员会变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习近平指出: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1931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国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宪法视阈下,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以共同富裕为显著特征的社会公平正义。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定位,更加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科学揭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和法理基础,坚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信念。
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五) 2018年修宪,确认新时期新阶段特别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在理论、实践、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成就,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国家指导思想,推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18年,时隔14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通过了二十一条修正案。
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反映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文明内涵和文明形态;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宪法始终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新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发挥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作用。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要求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是第一部由具有权力机关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它也为建立新中国宪法制度、建立全国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中央人民政府、推进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了思想准备和制度探索。内容提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三)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历程 1949年9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通过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个部分和环节始终建立在宪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
回顾党在百年奋斗中推进宪法建设的非凡探索和重大成就、新中国宪法走过的六十八余年风雨历程和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四十周年光辉岁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更加清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法理脉络更为彰显。透过现行宪法所经历的这五次局部修改,我们可以触摸到我国宪法富有生命力的脉搏,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累累硕果就体现在一次又一次的宪法完善中,四十年来精耕细作的宪法建设为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地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优质而高效的制度供给和保障。
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前提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
三是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一九七五年制定的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比一九五四年宪法大大倒退了。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倍感其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在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要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条文中,而且是写入第一条。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相应地,将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这部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新胜利,体现了党在过渡时期的理论、路线、纲领、政策,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现行宪法既从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中走来,也记载了近代以来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悲惨岁月,更让我们感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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